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
渝北区XXXXX食品店在向任XXXXX销售涉案产品时作出虚假宣传,误导任XXXXX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律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
(1)欺诈人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及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 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因此,标签标注已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未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准代号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涉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兴XXXXX经营部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到审慎检验的义务,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糖果进行销售,属于明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兴XXXXX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从2017年-2019年,文XXXXX连续购买类似商品,均以相同的事由诉至法院,仅在成都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已达27件,可见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而是欲通过诉讼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此为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适用于真正的消费者,故文XXXXX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且其欲以此获取利益的行为亦不符合立法精神,故文XXXXX要求XXXXX茶行赔偿十倍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 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该条规定也未排除职业打假人对权利的主张。
因此广东XXXXX公司抗辩原告以牟利为动机,其购买行为属于恶意购买,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的XXXX元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影响了食品安全。
银XXXXX公司提出食品包装盒载明的成分有误及产品不含低聚木糖,添加青春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菊粉、棉籽低聚糖符合国家、地、地方业或食品安全法的标准的上诉理由,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银XXXXX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母XXXXX经营部、元XXXXX公司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者也应履行对食品的严格审查义务,故文XXXXX因所购XXXXX元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银XXXXX公司及母XXXXX经营部、元XXXXX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该条规定也未排除职业打假人对权利的主张。
该条规定对于打击不良商家,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并不因消费者购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是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的。
故文XXXXX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