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1,依据上述规定,原、被告已就欠付首付款达成了借款协议,故双方之行为转化为借贷关系。
2,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775元,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中,从案涉借条的内容看,孙XXXX向张XXXX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双方就孙XXXX占有使用未退还购房款事宜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4,何XXXX于2017年11月19日出具的欠条是对其与段XXXX合同债务进行清算而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因此本案只需按照该欠条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至于合同因谁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5,因双方进行结算该款项已由工程款转为借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因黄XXXX已依法继承黄XXXX的案涉借款债权,一、二审判决认定朱XXXX应当向黄XXXX偿还尚欠借款及利息,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