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具体的行为表现模式等综合进行考量。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钱XXXX与方XX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应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
本案方XXXX在与钱X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钱XXXX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张XXXX取得上述财物亦有违公序良俗,故依法应认定方XXXX与张XX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XXXX应当依法向钱XXXX、方XXXX夫妻返还上述款项432767.52元。
在第三人王XXXX2与被告王XXXX1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王XXXX2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XXXX1,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被告王XXXX1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同时,第三人王XXXX2赠与被告王XXXX1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原告同意,第三人王XXXX2的赠与与被告王XXXX1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赠与无效后,原告可要求被告王XXXX1返还第三人王XXXX2赠与的全部款项及相应的合法孳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苏XXXX与周XX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苏XXXX在未与周XX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李XXXX,事后亦未取得周XXXX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周XXXX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