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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23年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最新标准和数额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可见,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定权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共同发布的浙人社发(2013)24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条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4000元和抚恤金2000元,符合上述规定,被告也未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遗属能取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均属于对死者遗属的补偿,二者补偿内容同一,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属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属下位法,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杨XXXX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
原告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浙劳社老(2006)175号文件要求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前述浙人社发[2013]244号文件就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故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2-03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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