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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同时主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3日,张XXX进入XXXX汽配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2013年5月6日,XXXXXX汽配公司以张XXX自2013年4月28日起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分公司厂区工作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并向张XXX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5月15日,张X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XXXX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740元及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XXXXXX汽配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张XXX于2013年4月28日起至分公司厂区工作,而张XXX本人一直都在原工作地点上班,张XXX未至分公司厂区工作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XXXXXX汽配公司应当向张XXX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XXXXXX汽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因此,张XXX要求XXXXXX汽配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可见,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
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有关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赔偿金完全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赔偿金相对于代通知金已经能够较好地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惩罚用人单位的作用,所以无需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个月替代期工资。
    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又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不过,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