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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需要遵守同工同酬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和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单位(下称“用工单位”)两个角度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下面主要解释立法对用工单位的规制。


首先,对用工单位在用工范围上做了限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其次,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比例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定,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三,要求用工单位全面落实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四,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做了明确限制。


最后,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