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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收取招聘损失费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31日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下列行为是被禁止的: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通过该规定,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擅自离职的员工赔偿损失,当然,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
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证据则不能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