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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夏季小孩戏水溺亡如何进行赔偿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9日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社旗县下洼镇XXX村11岁的范XXX与13岁的李XXX和数名小伙伴到邻村的洞沟水库旁玩耍,范、王两小孩不慎坠入水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小孩的监护人为此到法院起诉,向水库的所有人下洼镇XXX村、水库的建筑设计方社旗县水库XXX建设管理局和水库的施工方社旗县XXX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名被告索要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库的建筑设计方和水库的施工方在2009年10月份设计、维修水库时,擅自从水库旁取土,改变了库内原貌,留下了安全隐患,对两个孩子的溺亡负有一定责任,而水库的所有人在管理水库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此也负一定的责任。遂判决上述三方各承担两小孩监护人总经济损失1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而作为两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没有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律师点评
    水库所有人在管理水库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建筑设计方和施工方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致使水库存在缺陷,对损害结果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水库管理方XXX村、水库设计方社旗县水库XXX建设管理局及水库施工方社旗县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自己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该案中两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孩子出去玩耍的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监护措施,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