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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宣告失踪后由谁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如“拆迁款”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03日
一、在什么情况可宣告失踪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失踪后,由谁作为财产的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通意见》第30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代管人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