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关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韩XXXXX,男,汉族,XXXXX出生,住址为济宁市XXXXXXXXX,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XXXX4,电话:13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申请人韩XXXXXX因接触煤尘所得的煤工尘肺贰期的伤害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韩XXXXXX是兖州XXXXX有限公司XXXXXX煤矿的职工,从事支架工、罐笼工,自1983年12月至今因长期接触煤尘,于2016年1月28日经XXXXXXXX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山东省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济人社工伤认(2016)XXX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韩XXXXX受到的职业性尘肺伤害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韩XXXXXX因长期接触煤尘所得的煤工尘肺贰期的伤害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此致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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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1210464551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姚寨路交叉口西北角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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