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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收取开瓶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0日
  一、最高院关于开瓶费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饭店收开瓶费是不允许的,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工商、物价部门投诉。
  开瓶费如何收,各家酒店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部分酒店将开瓶费定在红酒30元一瓶、白酒50元一瓶、啤酒2元一瓶
  二、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5年3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三、可向工商、物价部门投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强制性和处罚性,可以协调解决。
  四、律师说法--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在国内餐饮业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再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酒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显地暴露出酒店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餐厅收取服务费没有明码标价,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酒店出于搭售酒水商品牟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凭借其经营主导优势,单方绑定商品服务,自定价格,迫使顾客违背真实意愿付款,违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了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还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保障该同志交易的公平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说,你们在饭店就餐,有自由选择酒水的权利,也即可以自带酒水,经营者是无权干涉的。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说,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饭店坚持说,禁止自带酒水是饭店一直以来的规定,如果自带酒水了,就要收取“开瓶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饭店无权收取“开瓶费”,你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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