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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首页没有登记员签名是否有效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一、社会话题简述    
张先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但结婚证首页无婚姻登记员的签名,询问登记员不签名,结婚证是否有效?
二、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婚姻登记员一栏应“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该婚姻登记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有签字,并未在结婚证首页婚姻登记员一栏中签字,但在民政局已存档备案,因此该结婚证视为有效。
    故,张先生可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补签。
    婚姻登记员应当在离婚证上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
三、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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