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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乘客运输过程中,乘客的行李箱丢失,如何索赔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一、【案情简述
    因丢失头等舱乘客托运的自称装有贵重衣物的行李箱,中国XXX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乘客童XXXXX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在童XXXXX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情况下,只能按相关部门规章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依法判决国航赔付损失赔偿金2400元。
    童女士称,2008年3月23日,她乘坐国航CXXXXX次航班的头等舱从北京飞往上海,原本打算在上海稍作停留后再赴海南,参加金XXXXX俱乐部定于3月28日至30日在海南举办的活动。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后,她发现托运的蓝色帆布新秀丽大型行李箱丢失。童女士称,该行李箱中装有大量的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是她为参加金XXXXX俱乐部的活动准备的。据童女士讲,金XXXXX俱乐部的会员皆为中国最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俱乐部组委会对此次活动的着装进行了要求,自己又受邀在会上讲话,因此箱内的服装和配饰等皆为活动必需品,行李箱丢失后,她不得不返回北京重新购置相应物品并重订机票,于3月28日从北京直飞海口。她说,她之后曾多次与国航联系并填写了国航出具的索赔单,但国航一直没找到行李,并对索赔事宜推三阻四。2008年6月10日,她委托律师向国航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但国航毫无回应。故童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航赔偿丢失的行李价值26.226万元及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3530元。
    国航辩称,童女士的行李确是在乘坐我公司航班时丢失,至今没找到,但因该行李未办理声明价值,而是免费托运,所以我公司仅同意按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
二、律师说法】
承运人应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原告托运的行李在乘坐被告航班时丢失,被告构成违约,应对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行李损失价值。按照我国《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另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原告行李内的大部分物品均可自行携带上飞机,故在原告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
另就机票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原本就定于2008年3月28日到海口参加活动,其虽称于2008年3月23日到上海是想在上海稍作停留后飞往海口,因行李丢失才回北京购置物品后从北京飞往海口,但对此未举证,法院难以认定原告从北京到海口发生的机票票款是其因此事故而额外产生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18条:因长途客运经营者的过错,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运营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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