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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采用“末位淘汰”辞退劳动者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5日
现实中,有的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
“末位淘汰”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获得法律的认可,须满足两个条件:制定程序合法;履行告知义务。
    由于“末位淘汰”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将其制定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并经过公示,才可能得到法律认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
    需要做业绩的劳动者,碰到公司执行“末位淘汰”制度,一旦处于末位,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做?
    一、“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因为末位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总会有人居于末位,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末位”被淘汰,可主张赔偿
    根据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文章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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