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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嫖娼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手、鸡奸等)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构成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主要是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016年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构成强奸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