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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XXXXXXXXXX。
答辩人张XXXXX因被答辩人闫XXXXX(下称原告)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其《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虽然认识是经中间人介绍,但是双方自认识后经常联系、沟通,在充分、深入地了解之后,才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的结婚仪式,并且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才去新郑市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
2,答辩人与原告婚后生活幸福、美满,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一点隔阂,尤其是生下孩子后,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更加牢靠。
3,原告此次提出离婚,只是最近生活中因为一些琐事而与答辩人发生争执,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及希望。
4,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双方能够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能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夫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点点的矛盾就离婚吧?
5,答辩人认为原告此次提出离婚只是一时之气,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有裂痕。另外,因为孩子目前还不到两周岁,非常乖巧懂事,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所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能够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并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仍有挽回的余地。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够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