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归谁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由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该房屋在婚后归登记方单独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共有?
关于此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对此种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也仅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由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房屋,该房屋在婚后归登记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共有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人认为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也有人认为谁出资归谁所有,所以房屋应归出资方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对此争议非常大。如果房产归出资人个人所有,那么对登记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登记人为权利人的规定。如果房产单纯归登记人所有,那么出资人或出资人的父母支付房款,却对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对出资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夫妻双方均是遵循自愿的原则愿结婚的,一般很难认定另一方是为了得到房产假意结婚骗取房产的行为。
一般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从性质上说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了,该赠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除非出资方明确表示出资购买的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这里出资方的证明义务就比较重,其要能够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比如可以从结婚、购房的时间节点,出资方限购、中介证明等方面进行举证,这是出资方的举证义务。如果出资方能够证实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法院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登记一方能够证实当事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所有,所以,登记一方即存在反向证明义务,即如果其证明不了当时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所有,那么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婚前都出资了,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那怎么办?本律师认为其与上述一方出资的情况基本相依,未登记一方有义务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达到了这个证明要求,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则可能为其他法律关系了。
广东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之“(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前所述,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非登记方对于该财产的权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司法经验表明,婚恋中的双方通常都是感情深时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时就锱铢必较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这种”人之常情“在法律中却是不适用的。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以权属证明证书为准,而对涉诉房屋合伙投资事实的认定在现有情况下非常困难。此外,登记方对于所有不动产的处分拥有绝对的自由,非登记方无权干涉。对于这些,非登记方都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二、是如果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获得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在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