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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结束情人关系打下的借条或欠条(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赌债)均为无效的借条或欠条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分手时,一方可能会承诺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一、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应履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是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只要作出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就应当履行约定。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欠条无效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婚姻出轨方给“第三者”出具欠条,承诺的“青春损失费”等,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已经向对方支付了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利益,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当事人自愿支付这笔钱后,也不能以“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但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如果“分手费”是用其中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