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律师解读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及操作方式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2日
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配合探望孩子,出现一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据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出判决,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二、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中止探望权是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符合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孩子。申请中止探望权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
《婚姻法》虽然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将(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但设置探望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并不意味立法本义是将(外)祖父母彻底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