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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嫖客与两名以上的妓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嫖客与两名以上的妓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嫖娼仅仅是行政违法,而聚众淫乱属于犯罪。
刑法301条第一款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是指聚众3个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的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似乎只要三人以上聚众淫乱就构成本罪。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护社会道德,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具有法益侵害性,那么刑法就不应当将其规定为犯罪。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
   卖淫女一般是为了报酬而一次服务于多人,其主观上跟聚众淫乱中满足变态心理有所不同,一般不计算在“聚众”人数中,简而言之,如果二个男的招嫖一个女的,由于二个男的无法满足“聚众”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如果三个男的同时招嫖一个妓女,则三个男的可构罪。或者二个男和一个女的再招嫖一个妓女,进行两两淫乱,则原先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类似的判例基本没有,对待此类案件须谨慎,因为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淫乱、寻求刺激的故意,嫖娼者虽然是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但卖淫女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营利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而本罪的特点是这么多人聚集在一起共同乱交、滥交。嫌疑人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招嫖二名女性同时性交的服务,与聚众淫乱罪的特点还是不同的,不能贸然的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对嫌疑人做行政处罚。
    淫乱行为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 
  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有强迫性,否则应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