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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9年离婚时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个人债务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3日

2019年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这要说说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将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并且合理的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从而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几年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较多,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很多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一并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一同起诉。
很多夫妻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共同承担巨额的债务,做为一般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很少有财产及债务归属的婚内协议,作为普通的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过日子有难同当、有福同享。
谁料想,这晴天霹雳般的法院传票,能有几人心里坦然的面对。面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要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之规定举证。这种说不清的债务只能说,冤枉!
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一般人民法院根据之前的婚姻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的除外。
解读说明:
1、共债共签:是指从在发生债务形成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形成的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
这也是杜绝夫妻一被负债的发生,也有效的保障的债务人因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而说明夫妻之间互为一体,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相互代理,均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大体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居住或其他服务共计八类家庭消费。关键要结合一般社会家庭的日常生活习惯来认定。
3、大额的债务支出需要债权人举证为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一般家庭生活10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100万,完全超过正常的生活家庭需要支出范围;因此在制度规则中需要债权人自己举证该笔债务已经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如果债权人举证不能,将承担法律后果,所以这也是引导债权人自己对于债务的形成时尽到自己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
4、事后认可追认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可的形式:从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就是现代通信的短信、微信、邮件、电话等表示愿意承担该笔债务
所以,交易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从实际中那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赌债、吸毒、虚假债务及其他非法债务当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大额借款无法查明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人配偶一方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权人并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债务人配偶举证其双方长期分居,借款并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4、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的配偶知晓,且借款时夫妻双方矛盾升级,该笔借款严重超过家庭正常生活。
5、债务人与配偶长期分居,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用于企业周转、债务人在同一时间内向多人大量借款,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特别提示:
共同经营是对于经营结果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未要夫妻在一起劳作。经营的内容重要关键的只要从事不违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
所以一方在经营中正当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凭借款的书写借款人的名字就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