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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民原则上只享有一次更改姓名的权利在派出所实务操作上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6日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一次改名字的权利,因为户口本有曾用名一栏,只要曾用名一栏是空白的就可以改名字。
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更改你想更改身份证的名字,首先要更改户口簿上的名字。
但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是人与人相互区别相互识别的主要手段,如果每个人的名字都经常变动将会造成户籍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的混乱。所以国家对人的名字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既不许公民随便取名也不许任意改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同时提醒一点,新生儿申报户口时,可以享受一次“无理由改名”。
    “孩子出生后,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时会要求填写新生儿姓名,这时候有些家长可能还没有考虑周全,事后觉得名字没起好,这是可以补救的。很多人不知道,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之内,到派出所来给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时候,就可以要求给孩子改个名字,不需要特别理由。当然这次改名还是视作使用了一次改名机会,孩子今后就不允许再改名了,所以也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