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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汽车发动机烧机油如何向经销商主张索要赔偿损失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汽车发动机烧机油如何向经销商主张索要赔偿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及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出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出售产品存在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及质量状况的情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行业规章,系对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最低法定要求标准,而非每一个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在实际销售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约定的具体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承担条件
可以申请的鉴定请求
1、对案涉车辆发动机烧机油是否影响该车的其他零部件及正常使用。
2、该车发动机是否需要更换。
3、如果修理发动机是否造成该车价值的贬值及贬值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如果存在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不符合质量状况的情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如果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情况,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烧机油”的相关概念及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现能够作为参考的仅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4月15号发布的《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其中规定:额定转速、全负荷时机油/燃油消耗比不得超过0.3%,即每千公里机油消耗量不得超过0.3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