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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租屋内的电器损坏应该由谁(房东还是租客)承担维修义务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法律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应当由房东来维修。如果房东未履行修理义务的,租客可以自行处理,相应的费用由房东负担。
2.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要求租客赔偿损失。出租屋里电器设备损坏,大部分的原因在于其自然老化,假如产品上出现了人为的“裂痕”,则可判定是租客使用不当所致,租客理应赔偿。既然已经租下了房子,那么房子在短期甚至长达三至五年之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了,租客们理应当爱护房间的设施,况且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一不小心还会带来火宅隐患。
3.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在租房之前,双方事先做好责任划分并签好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来走。当然口头协议难以作为日后判定责任的依据,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
4.租房之前双方应该做好电器设备“体检”
租客入住前应在房东的陪同下检查电视机、洗衣机、抽水马桶等设备的好坏,并要求房东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的列出电器设备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房东和租客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地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进行统一核对。尤其对一些大型家具,要在合同上备注新旧程度,最好拍照留底,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如果租客发现家电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向房东提出更换,以防电器发生严重故障引发人身财产损失。
    5.查明设备损坏原因
在修电器的时候,应该咨询修理师傅是人为的还是设备老化造成的损坏。
    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上约定清楚,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电器设备作为房东的出租物品,房东有义务保证租客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使用它。租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之前,也有必要对房间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约定好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