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果收到对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何有效提出异议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因为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分析,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3)79号“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求的答复”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或者第九十四条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照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的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据此可知,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应当具备《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或者第94条规定的要件,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只是这个表示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对方就行。
对于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的一方,其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包括约定期限及法定期限)选择起诉或仲裁方式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超过该期限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函并不是有效的异议途径,虽然理论界对于回函提异议的效力有争议,但毕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回函的效力,故起诉和仲裁是比较保险的做法。因为法院并无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只有对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确认的权力。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快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