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转租合同不是当然无效,属于有效,最多是合同终止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能因为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而当然地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擅自转租的行为,出租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法律并没有一概禁止转租。
不能因为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在出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前,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均有效,只不过转租合同只约束转租人和转承租人。即使出租人解除了合同,转租合同仍然对合同双方有一定约束力,转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主张解除合同只导致转租合同从出租人提出该主张起终止。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即转租人有承租权。随着原租赁关系的解除,承租人就不再有承租权了,就无法履行转租合同了,转组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这只意味着转租合同的终止,并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