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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当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时,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当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时,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出借人应向借款人追究还款责任。至于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2.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实际上借款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用款人与出借人。借款人只是代表用款人借款,并非真实借款人,故最终还款责任应由用款人来承担。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当出现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的情形时,如果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已被认定有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款项交付后,借贷行为实际已经完成,即便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而是将该款项交由用款人来使用,该行为也是属于借款人支配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作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时对用款人是明知的,且各方的真实意思是以借款人之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上由用款人来履行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借款人并未参与到合同的履行中,此时应认定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此外,若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却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赖而出借款项,要求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难以认定出借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出借给用款人,故仍应认定借款法律关系发生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并由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当出现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符的情形之时,还款责任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应基于合同相对性进行处理,但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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