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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成年人是否可以随意去户籍室主张更改自己的姓名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公安部门对公民姓名的更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附合更改条件而不予更改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需要提醒你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户口变动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派出所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月21日公治(2002)74号文件)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改名的权利,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改变自己的姓名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