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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约车不在平台上接单是否属于违法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平台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根据《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构成非法客运需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
    1.载运乘客的车辆是否取得许可获得相关营运证件、驾驶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是否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了交易行为,包括已经收取费用、尚未收取但已经谈妥费用,收取费用的形式包括直接、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等有价值的财产;
   3.乘客是否已经上车、车辆准备驶离或已经驶离,即行为是否发生。
政策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条,《平顶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平政【2016】5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网约车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必须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网约车不通过网络接单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