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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是怎么回事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掩盖了债务性质,致使保证人对风险预期评估不足。
借条面向未来,欠条着眼现在,这是通常情形下两者所载债务性质的差别。借条立据时,债务即将发生但尚未发生,反映的唯一法律关系就是借贷;而欠条立据时,债务一般已经存在,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未能即时履行罢了,反映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除借贷外,还包括买卖、租赁、侵权等其他一切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关系。
换言之,欠条仅是一张债权凭证。可见,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蕴含的内容更为隐蔽,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风险更大。
借款肯定系欠款,但欠款并非一定是借款。
“以贷还贷"是“以新贷偿还旧贷"的简称,也称之为“以新还旧",是指债务人在旧有的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借出一笔新的借款,以该新的借款偿还旧存的未清偿的借款的一种借款操作模式。
其主要存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但在如今的民间借贷中也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