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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万用金透支逾期未还,在法律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据该《解释》中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此前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只有达到该数额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因《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万用金”是银行在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另行批准的一笔现金贷款额度,银行推出的向持信用卡人提供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按约定期数执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通过信用卡偿还该业务同时要求持卡人必须接受分期,此后每月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
因此,万用金本质上是一种事先约定分期还款的独立民事贷款,其和一般信用卡透支后选择分期还款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拖欠万用金本金数额不应计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
万用金的申请方式、计息方式、授信额度等均符合信用贷款的特征,不属于信用卡的基本业务,属于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实持卡人在申请该笔信贷业务中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故该事实亦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