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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婚外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0日
现实生活中,当一方有婚外第三者时,其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各种形式给付给第三者时,都是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受损害的夫妻一方有权依法对第三者请求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对婚外第三者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以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在事后另一方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属于一种无权处分,构成对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有权予以追回。即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而产生另一方对于该财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当财产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后,在受让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无论从性质还是处分权限而言,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一方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予以返还。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