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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个人签字所欠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30日

原告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1借款获得利益用于正常家庭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2辩称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院认为,上述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共同签字共同承担”的原则,并依据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分配: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均没有被告2签字,且2事后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债务并不符合“共同签字共同承担”的基本原则。
2.《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用于股票投资,故涉案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因此,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对此,原告提供了登记在被告2名下的房产本原件及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证人杨某提供了与1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以上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证明目的。
综上,在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