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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式诈骗的主观心态认定标准是啥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借贷式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本案中,白某就是编造购买低价酒的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本案中,白某把钱用于还个人信用卡、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本案中,白某在本人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谎称认识某品牌白酒本地代理商,可以买到低价酒,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在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文章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