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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隐瞒已婚,欺骗感情,侵犯一方的性权利、生育权,是否需要承担人格侵权和精神损失费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公民享有人格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而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故一般人格权是个人之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无权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
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方通过征婚网站欲寻求婚姻伴侣组建家庭,男方亦为该网站注册会员,且注册信息为未婚,二人通过网站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更加导致了女方怀孕及流产等事实的发生,使得女方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在以上长期的交往过程中,男方始终隐瞒其已婚事实,使女方错误地认为可期待与男方建立合法婚姻关系。虽然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但这是在女方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对性权利作出的处分,此后更导致了女方怀孕及流产。男方的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更是对女方人格权的侵害,给女方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男方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在主观上恶意欺骗,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即人格独立、自由、尊严及安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的欺骗行为不仅耽误了女方的青春,使女方承受情感背叛分手的痛苦,同时还使女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使女方遭受了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及精神打击,故女方要求男方承担流产的医疗费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贞操权”、“性权利”等,虽然原则上恋爱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若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出发,是可以支持其主张--索赔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