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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发生工伤,如果引起其他旧病复发,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劳动者发生工伤,如果引起其他旧病复发,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
山东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所诊断的“脑桥外髓鞘溶解症”为治疗后期发生,主因为原告出现的急性低钠血症所引起,非本次外伤直接所致,故本次交通事故与该病症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丁XXX因治疗“脑桥外髓鞘溶解症”共产生医疗费38264元,根据山东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脑桥外髓鞘溶解症”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25%,故认定应扣减28698元(38264元×75%),仅支持支付25%的医疗费。
原告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法证实该病症属工伤。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委托广东X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另外伤情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黄XXX2016年8月4日事故与其‘视神经挫伤、炎症(双侧),双眼视觉传导通路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1%-90%”。2017年2月2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将原告“视神经挫伤、炎症(双侧),双眼视觉传导通路损伤”补充认定为工伤。被告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
原告陈XXX向本院申请对“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继发切口感染并脓肿形成、右肾结石、骶1椎体血管瘤”和工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东XXX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5日鉴定结果如下“陈XXX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继发切口感染并脓肿形成、右肾结石和工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骶1椎体血管瘤和工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原告支出鉴定费3500元。之后,原告又申请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1.建议工伤在陈XXX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继发切口感染并脓肿形成中的参与度为60-80%,右肾小结石的参与度为20-30%”。
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诊断结果显示,陈XXX在樟木头人民医院治疗的项目为“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继发切口感染并脓肿形成”,而根据鉴定结果显示,该受伤和原告陈XXX在XXX公司所受工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60-80%。鉴于被告XXX公司在陈XXX工作期间未购买保险,应当承担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鉴定结果酌情认定70%的赔偿比例。据此,被告XXX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陈XXX:44777.07元×70%=3134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