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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搞微商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作用,承担管理、协调作用,承担宣传、培训职责,或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直销郑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蛋白活性多肽”保健品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作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中的会员,通过利用亲属的身份信息注册、或者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送善心汇图片等手段,以善心汇为依托,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发展下线会员,从事传销活动,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发展下线人数累计达377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违法获利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利用虚拟平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不是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积极发展多人参加传销活动,尽管其不是发起人、决策人,但其在该传销环节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该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人伙同他人打着国家共享经济的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噱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骗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李红卫直接或间接吸纳资金514.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