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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为工作原因在上班时间内员工之间殴打,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从反面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
(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3)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宽泛的解释。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纪律。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执行劳动纪律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的。
何种情况属于“履行职责”存在争议。
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明显不同于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打,因此,属于工伤无疑。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
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存在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并无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因打架而受伤的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与员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关系。员工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受伤员工惩罚,但不影响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