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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学之间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如何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在生活中侵权行为是可以经常看到的,但是侵权行为也是达到一定条件才构成侵权行为,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篮球比赛属于群体性的体育竞技项目,该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这种对抗性必然具有冲撞、抢夺、进攻、防守的基本运动行为,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在运动过程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可能是危险的制造者,又可能是危险的承担者,在该运动中偶尔出现人身损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参与者应当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防守所导致的身体损伤,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在校内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由于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抢篮球的行为也是出于体育运动的竞争而具有正当性,而不是出于故意碰撞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与李XXXX在打篮球中因争抢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不具有过错,原告认为李XXXX对其构成民事侵权,则缺乏成立的基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系对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规定,也就是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教育机构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则教育机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第(八)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