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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若孩子的父母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则法院该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若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孩子,他们缺少正常家庭应有的温暖,缺少父母关爱,对以后的成长极其不利。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都不愿抚养孩子,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首先会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做通思想工作,使一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抚养子女。 
        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抚养权。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列举各自的优势。法庭也只能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但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虞XXXXX乙户口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出生开始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对原告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均较为熟悉,且原告经济状况良好,也不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本院认为维持现状对其成长较为有利,故虞XXXXX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