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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认定标准有哪些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仅明确了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包括:
(1)促使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