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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随意买卖或者买卖是否有效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宅基地不可以出售,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的,村民只有使用权,只能是转让(转让对象为本集体成员),如果是转让其性质只能是村民之间或买卖双方的转让。卖给非本村人、城镇居民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伸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