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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伤待遇赔偿,对于工伤基金未赔偿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费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名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可见,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都不包括超过前述目录和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据此,该部分医疗费问题就延展为工伤劳动者是否能够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损害赔偿。 
       根据立法目的、体系解释,本院认为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给付,是一种社会法上的救济手段,但是只是分散或者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承担部分工伤保险责任外的合理治疗费用。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可知,立法对劳动者享有在工伤保险外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持肯定态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如何赔偿并未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享有就其他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 
       三、《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就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治疗、康复费用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但结合该条例立法宗旨,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客观需要考虑,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 
       四、将补充无过错赔偿责任范围限定为工伤治疗、康复费用不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亦符合基本公平理念。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单位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人身损害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于实际治疗支出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如不允许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工伤救治费用,则同样的情形,雇员就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伤害进行治疗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全部赔偿,而劳动者只能就工伤治疗支出得到部分赔偿,而且,在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和项目更新滞后的情况下,部分类型工伤可能要由劳动者负担大部分治疗费用,这不符合基本的公平理念,与社会大众的主流价值观念亦相左。而认可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治疗费用,仅等于承认在治疗工伤上,劳动者与雇员应有平等待遇,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已经工伤报销的合理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转院发生的急救车费用以及因治疗需要购买的其他医疗辅助用品费用中有票据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