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明确对商业银行的股权代持行为予以了否定。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该规定虽系部门规章,但是从禁止代持商业银行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商业银行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可以看出对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监管体现出逐渐严格和否定的趋势。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也为倒逼隐名股东在选择名义股东时更加谨慎,依法判决实际出资人海航集团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股权强制执行,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法律关系,防止实际出资人违法让他人代持股份或者规避法律。
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虽属部门规章的性质,但其确定的行政监管秩序并不违反上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与同级别规范相冲突的情形。商业银行股权清晰透明且不允许代持,关涉商业银行稳定经营,而商业银行的稳定经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存款人的利益,亦关系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
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之前的信息披露以及商业银行股权不得代持均构成了金融监管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股权权属监管领域的公共秩序,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股权代持,将使得真正的投资人游离于监管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妨害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虽于2018年1月才公布实施,但根据该办法确立的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精神,应当被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