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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楼上邻居房屋漏水,造成楼下邻居损失,如何主张索要赔偿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唐XXXXX主张被告蔺XXXXX所有的房屋渗水到其所有的房屋,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因目前被告蔺XXXXX的房屋已经修复完好,不再向原告房屋渗漏水,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蔺XXXXX系六楼房屋的所有人,原告唐XXXXX房屋确因被告蔺XXXXX房屋的原因发生过渗漏水,故被告蔺XXXXX应当对其房屋漏水给原告唐XXXXX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唐XXXXX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已经发现天花板有潮湿的迹象,仍然继续进行房屋装修,无形中扩大了自己的损失,亦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蔺XXXXX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室内的装修及财产损失系因卢XXXXX房屋内漏水造成的,卢XXXXX与王XXXXX曾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评估鉴定,王XXXXX的财产损失为32717元,王XXXXX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共计34717元;王XXXXX请求卢XXXXX赔偿上述损失及评估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XXXXX请求卢XXXXX赔偿因不能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的损失20283元,因缺乏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卢XXXXX房屋内漏水是XXXXX公司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卢XXXXX房屋内设施、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则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相应地,本院对卢XXXXX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