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即落户被告村民组,且截至起诉时户籍一直未迁出,也未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故应认定原告具备的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丧失。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妇女、儿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为由,侵害妇女及其婚生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故原告基于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主张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案有受理权。被告抗辩原告在其他地方有承包地,但不能否定原告在被告处的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以此剥夺应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汤XXX,自出生开始即居住在该村,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其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原告失去了部分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李XXXX出生成长于新XXXX二组,户口也长期登记在新XXXX二组,与该组保持较为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故李XXXX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对李XXXX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廖XXXXX和廖XXXXX的户籍登记在新XXXXX二组,并随其母李XXXXX在新XXXXX二组生活,应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但考虑到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土地补偿款作为基于人身关系财产权XXXXX是给失地农民的一种经济补偿。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成员享有均等取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