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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发布捏造事实点击率达5000次以上构成诽谤罪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9日

捏造并散布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要求散布捏造的事实,即将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使公众广为周知;再次,诽谤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人启事中关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其家庭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且足以使一般群众误解。该寻人启事内容经公安机关调查亦已确认为XXXXX捏造。XXXXXX借寻人启事之名,利用不明真相群众的同情心,散布捏造的事实,从而达到诽谤他人的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观点不能成立(称寻人启事的内容全是事实,没有虚构,目的是寻找妻子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