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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警察破获组织卖淫罪,嫖客作为证人,是否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警察破获组织卖淫罪,嫖客作为证人,是否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接报案登记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首要环节和必经程序,是对治安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及治安行政处罚的前提。 

        警察于2018年5月以证人的身份对原告嫖客进行了询问,发现原告嫖客有嫖娼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直接对原告嫖客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未提供受案登记表或者发现案件的记录,行政处罚缺乏启动条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嫖客嫖娼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依法应当处罚。 
        XXXXX县公安局在办理赵XXXX等人容留多名女性卖淫活动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通过现场视频监控、微信交易记录,调查了嫖客等16名参与嫖娼的行为人,且16人均对参与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其中2018年4月的视频监控、微信交易记录与嫖客的笔录、同案人汪XXXX、伊XXXX的笔录互相应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