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形态。
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是偶然联系在一起;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当没有终局责任人时,受害人放弃责任人之一的责任,不等于使其他请求归于消灭,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次主张权利,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整弥补。
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原理,责任人之一或数人只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债务的,各责任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就不应消灭,只有向债权人完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债务才归于消灭,所以受害人在未得到全额赔偿情况下,有权向所有责任人继续主张权利。
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的责任人,这一点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即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受到伤害后对侵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得到判决支持,但受诉地法院对该案已终结了执行,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并没有实际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并没有得到实现。
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其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才能消灭。
在选择请求侵权第三人赔偿后,其请求权得到实现前,和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其继续享有请求的选择权。作为雇主的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其提起诉讼不当,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