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律上是否有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及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该《收养法》是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事实收养关系也是一种合法的收养关系,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